为深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准科学发展的破题举措,提升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和解决审判执行活动难题的能力,促进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思路大创新、工作大落实、质效大提升。近期,笔者带着当前制约和阻碍审判执行工作发展的信访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调研。通过对信访部门近几年接待的多起信访案例的分析,发现大多数信访案件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但是都没有诉诸法律,而是热衷于走信访的途径反映问题。上访人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亟待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信“访”不信“法”的原因

  一是法律知识缺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群众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法制要求还相差甚远。加之,一些地方的普法工作不注重实效,图形式、走过场,致使一些群众没有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教育。因而,仍然有不少群众不懂法,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既然不懂“法”,信“法”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是以“权”当法。不少上访人觉得“权”就是“法”。因而,遇到问题,片面地认为只有级别高、权力大的领导人和行政机关干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于是产生了信“访”不信“法”的心理,不惜余力,万里赴省进京。

  三是少数干部“畏访”。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基层干部,对上访人的越级上访有畏惧心理。处理信访时,原则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少数基层领导干部为了自身的政绩和前途不受影响,花钱“买”平安,用钱堵住上访人的嘴,以达到“息访”之目的。有的上访人正是抓住这种“畏访”心理而屡屡上访。

  三是用“法”成本较高。打一场官司,少则几百,多则上千元。这样的费用,对相当一部分还不富裕的群众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一些上访人认为,走上法庭“支付”大,又麻烦,而上访一般花费较少,而且“操作”方便,有时“访”到某位领导人,一个“批示”就解决了问题。这样,既经济又实惠,因而也就选择上访。

  四是司法不公。有些司法人员,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调处不力,甚至于司法腐败,严重的降低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司法部门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平、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致使一些上访人错误地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权可以压法。法院审判的少数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复查,或虽经复查。但复查不认真,未能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使当事人对裁判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以致败诉不服输,不息拆。导致对诉诸法律失去信心,遇到问题自然而然地想到了上“访”,习惯于找地方党委政府解决问题。

  五是信访处置机制不畅。由于信访立法出现空档,信访活动无法可依。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关于处理信访问题的立法或规定,导致了上访乱、处理乱、对借上访寻衅闹事者进行处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让闹事者抓住了我们的“软肋”,造成工作的被动。近期,进京上访事件剧增且出现滋事苗头就是一个充分的实例。此外,信访机构履行职能不到位。上级信访接待部门实际上成了信访中转站,不分信访案件是否正确,都将信访件层层批转回基层单位或通知基层单位将人领回,形成了当事人满腔希望去上访,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承办单位的大循环。就基层法院而言,一边要处理大量的繁杂事务,一边还要随时准备派出车辆和人员不远千里赴省进京领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信访案件转到基层后,又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导致重复上访的发生。

  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的对策

  当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架空了司法程序,有损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大量信访扰乱了各级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使上访人由信“访”转入信“法”。

  一、从依法治访入手,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注重普法效果。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严格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重视农民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对要求合理,符合政策,有条件解决的,一定要设法及时予以解决;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要耐心说明情况,做好上访者的思想工作;对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引导来信来访者向司法机关反映,按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无理缠访、违法上访、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法律业务水平。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要认真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让群众相信法律。要加强法院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接访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力量,并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信访工作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实现全面联动,统筹协调的“大信访”格局。就法院而言,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以上下左右联动制度为依托,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道义的等各种手段来促使上访人息诉停访。一是与刑事审判部门协调,共同处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访老户问题。在刑事被告人被判刑之前,即提前着手处理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将刑事附带民事上访老户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共同处理乡镇政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上访问题。过去一段时间,乡镇农田水利建设、办公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等使部分乡镇政府遗留下大批债务。近期乡镇经济不景气,乡镇政府偿债能力差,造成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重复上访。这类问题,只与乡镇政府交涉很难处理,现在乡镇财政又交由上级财政统管,乡镇缺少自用资金,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共同处理。 三是与劳动部门协调,处理企业职工上访问题。应积极与劳动部门联系,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多方面为职工寻求就业门路,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的问题。

  四、坚持建章立制,以法管访。就法院而言,要建立督查制度,对信访案件,尤其是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严格按照督察制度的要求“一督到底”。对超出时限要求的,使用《信访督察单》由院领导实施督察。设立信访档案制度,接待信访人员要做好接待笔录,将信访人员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确保件件落到实处。建立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罚。建立回访制度,接访人员坚持按时回访信访人,出现问题或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就地解决,杜绝重复信访现象的发生。

  总之,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仅靠法院自身是难以应对的。应当向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如实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 只要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就一定能把信访局势由信“访”扭转到信“法”的轨道上来,推动信访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