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郑某实施盗窃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3-5月间,郑某借公共场所人流量大、车辆管理疏忽之际,分别盗得金湖县人民医院停车场、金湖县中医院停车场、时代超市门口的电动自行车七辆,所盗的电动车价格平均约在千元以上,总价值6760元。得手后,郑某遂将七辆电动车以两三百元的低廉价格转手给自己的亲戚、同村的邻居和好友。

 

据知,被告人郑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8月被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68被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物被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