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情人私会被丈夫发现,后夫妻向妻子情人索取钱财,后夫妻双方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敲诈勒索罪。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于200910822许,发现其妻陈某与被害人付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同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携带一把菜刀与被告人陈某至付某家,向付某索取现金人民币6000元,鸭绒10包,并让付某打了人民币24000元的欠条。次日上午10时许,付某将24000元人民币汇至被告人杨某指定的银行卡上。同年1017日夜,当付宝平向杨某要欠条时,被告人杨某又向付宝平索取鸭绒2包,并逼其打了30000元人民币的欠条。事后,被告人陈某多次向付某索要此款,未果。

 

审理中被害人付某表示被告人已退赃,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陈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陈某实施的部分勒索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