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保安窃取银行寄给同事的信用卡,并盗用同事的身份证开通信用卡,共取现、消费11000多元。日前,该案被告人沈某因犯盗窃罪被海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沈某是泰州市某医院的保安,20098月至9月间,沈某在该医院传达室、保卫科办公室趁隙窃得某银行寄给其同事陈某、周某等5人的信用卡5张。其后,沈某在该单位保卫科办公室查抄了陈某、周某等5人的身份证号码,凭此电话开通了被害人的信用卡。沈某多次用其窃取的信用卡取现、消费合计人民币1137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某自愿认罪且全额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但沈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综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