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进入配电室触电身亡 照明管理处承担二成责任
作者:丁文娟 李正晖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465
二十岁的小伙子小华在做天然气管道改造作业时,突然间跑到路边的配电设备室,不幸触电身亡。死者家长悲痛之余将照明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令人唏嘘的案件,判决照明管理处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7960元。
安徽籍小华跟许多打工仔一样怀揣着梦想来到无锡,一日,与同事在无锡某路口做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突然跑到附近的路灯用配电设备室,不幸被高压电击当场死亡。据查证,配电设备室北面门分为内外两扇,事发时,外侧大门的门锁锁孔里插有竹枝。配电设备室东面印有“配电重地,闲人莫入”字样,西面印有“止步,高压危险”字样,但西面的警示标记已基本被竹枝遮挡。小华父母认为路灯用配电设备存在安全警示标记不明、锁具配置不合理等安全隐患,且事发时门没有关闭,与小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照明管理处赔偿100000元。照明管理处则认为,路灯用配电设备设施完好,且设备箱体上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其对设备定期巡查,小华系非法进入其管理的路灯用配电设备室,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路灯用配电设备室设置于道路绿化带内,非对外开放场所,且设置警示性标志,配电设备室的门非专业人员不能开启,小华作为能正常思维判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不应开启配电设备室,现因其擅自进入以致触电身亡,其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照明管理处虽对配电设备有设置警示标志、巡查等管理措施,但部分警示性标志已被设备周围的绿化植物遮挡,妨碍警示效果,对小华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核算,因小华死亡导致的总损失为389800元,法院确定照明管理处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路灯用配电设备室系照明管理处设置并管理,照明管理处对该设施负有日常巡查、管理、维护并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责任,由于部分警示性标志已被设备周围的绿化植物遮挡,妨碍警示效果,由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照明管理处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