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某轴承公司宿舍内已近两年,近日,其在宿舍公用的厕所方便时,突遇墙体倒塌。其躲闪不及,在逃跑中摔伤,右手也被倒塌的墙体砸伤。面对飞来横祸,张先生认为宿舍楼存在安全隐患,出租方未保证公用卫生设施的安全义务,一纸诉状将出租方轴承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某机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公司对其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锡滨湖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轴承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
如厕遭袭飞横祸
张先生的妻子是该轴承公司的员工,一家三口自2008年起一直租住在公司宿舍内。宿舍楼条件较简陋,每间宿舍的建筑面积约20平米,每个楼层只有1个公用洗刷间和1个公用厕所。2009年9月6日晨,张先生象往日一样至公厕方便,刚蹲下不久,隐约听到墙体移动欲倒塌的声音。他迅速逃开避险,慌忙之中脚下一滑,摔倒在地。随后,倒塌墙体掉下的砖块砸落在张先生的手上,顿时鲜血直流。在洗刷间洗衣服的刘阿姨闻声赶来,张先生被迅速送往手外科医院治疗。伤势幸无大碍,花费医疗费1.25万余元。
互相推诿责难辨
据张先生介绍,机械公司是该宿舍房屋所有权人,轴承公司承租后再转租给员工,以解决员工住宿问题。其每月向轴承公司缴纳租金250元,并出具了租金收据。张先生认为,两公司提供的卫生设置不安全,墙体倒塌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围绕责任分担这一争议焦点,两公司各执一词。轴承公司辩称:墙体倒塌可能是张先生手扶墙体等原因造成的;轴承公司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没有产权,也没有管理权,所以公司无权过问该房屋的一切情况。张先生的房租确实是交给公司的,但公司全额转交给了机械公司,并无任何获利,要求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机械公司则辩称:公司将房屋出租给轴承公司,主要是为了解决轴承公司员工的住宿问题。如果没有外力作用,墙体是不会无故倒塌的。机械公司没有将房屋出租给张先生,其公司和张先生之间并无租赁关系,故公司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断是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公司将房屋租赁给轴承公司,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轴承公司在经得机械公司同意后,将上述房屋中的1间宿舍转租给张先生,该转租行为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及公用卫生设置符合约定的用途。公厕隔墙倒塌砸伤张先生,是轴承公司未履行保证租赁物及公用卫生设置安全的义务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引发纠纷,应当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轴承公司将宿舍合法转租给张先生,轴承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宿舍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轴承公司与张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依法成立,而机械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故张先生要求机械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轴承公司、机械公司提出隔墙倒塌可能是张先生手扶墙体等外力因素造成的抗辩意见,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依据,法院未予采信。至于轴承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纠纷,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该案不予理涉,可另案解决。综上,判决轴承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普通租赁合同纠纷中,该义务的承担主体是很明确的。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房屋经过了二次转租,故保持租赁物符合用途的义务是由第一手出租人承担,还是由转租人承担,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该案的判决思路是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作出的,即合同关系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张先生与轴承公司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而张先生与机械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故机械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轴承公司是否向机械公司追偿,法院认为在该案中不予理涉,但是轴承公司有权另案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