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疑谜团案“山重水复” 坎坷调解路“柳暗花明”
作者:顾成勇 唐霄 高杰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466
上个世纪尘封旧案再次引发纠纷,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演变成为一场“亲子鉴定”之争,棘手案件遇巧“心”法官妥善化解,亲子鉴定在法律事实面前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身患脑瘫引起肢体一级伤残儿的苦难命运……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黄某(女,农村主妇)
江某(男,系黄某之夫,怀疑黄某在其入伍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黄某所生之子是否是其亲子的血疑谜团一直未解)
小海(男,系黄某与江某婚姻期间所生之子,出生时因8个月早产窒息,大脑缺氧脑神经受伤,被鉴定为脑瘫引起肢体一级残疾)
案情:
1988年江某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
1989年江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随妻生活,由其负责抚养,补交1989年的抚养费360元,从1990年起由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2009年,江某未按期给付抚养费,后经其战友做工作及时补上。
2010年,黄某向海安法院起诉要求江某增加抚养费。
抚养纠纷,“亲子鉴定”成案件焦点之争
20年前的尘封旧案再次引发纠纷,也再一次将江某、黄某及他们长大成年的小海聚在法庭。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物价的飞涨,原本每月的3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小海治病和生活的需求,一直抚养小孩的黄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于2010年2月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海安法院墩头法庭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及时调阅20年前的诉讼卷宗,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当江某到庭后案件疑难度远远超出了承办法官的预料,于是纠纷陷入困境。
随着案件进程的步步推进,江某这一次突破了以往的心理防线,向法庭明确亮出底牌——“儿子小海不是我的亲生子,要我给付抚养费那是不可能的”,并且当场向法庭提交亲子鉴定申请书。异常而快速的举动令所有在场人顿时惊诧,不过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立刻保持冷静,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和操作的疑难性,决定必须要采取有力举措。
亲子鉴定本身并不复杂,抽点血进行医学比对就可以了,可是问题关键出在小海和其法定代理人黄某始终坚持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按照规定,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法院不好强制实施,可是不走亲子鉴定程序又如何要求被告继续给付或增加抚养费,这成为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基于双方焦点之争,案件又一次陷入僵局。
理性考量,血疑调解工作“水到渠成”
在庭审调查、辩论中,双方当事人逐渐走向两个极端,分歧越来越大,焦点也越来越明晰:江某仍坚持要做亲子鉴定,并承诺如为亲子小孩由自己抚养,如不是自己亲子绝对不再抚养;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黄某则始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认为被告提出亲子鉴定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且黄某提出,多年来被告一直给付小海抚养费,尽抚养责任,在感情和心理上不能接受亲子鉴定的要求。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仔细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不放过任何一丝可能存在或发生的调解可能。
经过庭审、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往返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思想工作,在安抚好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跟他们明晰法律法理、生活情理、做人道理,并说明黄某一个农村主妇带一个脑瘫儿生活非常不易,责任已尽,值得同情,其之前所犯的过错不能转稼到子女身上;同时,江某的心情也能够理解,之前20年来一直按生效判决书给付抚养费的客观情况确实存在,也未提出上诉、申诉,希望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仔细考虑,毕竟问题发生了就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将问题推向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
也许承办法官的关心、耐心和诚心感染了双方当事人,几次坐下来静心调解协商后双方情绪渐趋稳定,双方意见也随着承办法官的调解思路逐渐走向一致——“悲剧已经发生,不能让悲剧再次发生在孩子身上”。经过细致、理性考量,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被告江某一直以来给付抚养费的事实,于情于理应推定为婚生子,并继续给付抚养费。同时,为了保证纠纷的妥善解决和后续事态的良性发展,承办法官最终力促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本院1989年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不再执行;被告江某一次性给付小孩自2010年1月起寿终止的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抚养费用50000元,与
至此,一场跨越世纪的民事纠纷在海安法院墩头法庭倾心化解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当事人双方的尘封恩怨也得到妥善解决。看着一个带着严重脑瘫儿苦难生活的为人母亲与一个面露憔悴的为人父亲在调解协议上签下名字,承办法官心中不禁露出丝丝欣慰,毕竟,这个血疑案件曾经让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痛苦不堪过、饱受煎熬过,而这一切也即将迎来新的明天。
案件点评: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小海与被告江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提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是否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在案件审理时出现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结果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案由是抚养费纠纷,涉及较强的人身性,并不是任何两个法律主体间就会发生抚养关系,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存在必要的血缘关系是承担抚养子女义务的法律依据。同时,这种血缘关系不能依靠推定,必须是事实存在的血缘关系。虽然说针对亲子鉴定,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和正常生活;但是本案并不适用,本案当中的小海在案件审理时已经成年,并且其是严重脑瘫儿,做亲子鉴定并不会对其心理发展造成危害,也不会影响他的正常生活,所以可通过亲子鉴定予以定案。再从另一个法律角度讲,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亲子鉴定,法院的强制手段是有限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被告提出亲子鉴定证实必要的身份关系以便承担法定的义务,而原告坚持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意味着鉴定根本无法进行。但是,法院并非就没有办法了,亲子鉴定作为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通过证据举证规则进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原告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应承担证据不足对其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综合以上所述,本案理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亲子鉴定结果可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应贯彻亲子鉴定自愿、慎重的原则,不能强制进行,只能通过证据加以推定。小海是在江某与黄某婚姻期间所生,并且存在夫妻离婚后江某长期按时给付抚养费的客观事实,另外江某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黄某与他人不正当交往关系,在法院生效判决后也未上诉、申诉,使亲子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占优势。基于亲子鉴定的辅助性证据性质,充分考虑本案特殊案情,从有利于实现子女最佳利益角度出发,可以在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不进行亲子鉴定,调解促成达成协议与快速履行是本案最佳的解决方式,故作出前述调解协议。
笔者认为,亲子鉴定对确认血缘关系、明确抚养义务固然重要,但是亲子鉴定是一种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系公民对其人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如强制鉴定则构成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其次,亲子鉴定除涉及上述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家庭和社会稳定,一旦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引起更大的负面效应,对此,再看司法实践中有关亲子鉴定“从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的原则、 “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应在对亲子鉴定结论、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正确确认亲子关系”的具体规定就不难理解了。同时,根据本案性质,也可以借鉴美、法等国“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事件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应而确定,无亲子鉴定之必要”之判例,也可以认定被告与小海之间亲子关系成立。另外,本案小海治病与生活急需用钱,通过一次性给付方式与当场及时履行无疑兼顾考虑了双方共同利益,符合解决案件纠纷逻辑推理,合情、合法、合理,遂法院依法促成当事人调解达成上述协议可为本案社会矛盾化解之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