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礼金拒认可 证言印证见分晓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373
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举行订亲仪式,女方向男方索取礼金和礼品,后因矛盾双方分手,男方向女方索取礼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礼金及礼品。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小卢与未嫁女小赵于2009年4月份经小赵姨父介绍相训,并于同月月底举行了订亲仪式。小卢给付了小赵礼金及价值9202.2元的黄金首饰两枚,后双方因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小卢向小赵主张返还礼金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对礼金数额争议较大,原告陈述给付了被告现金结16000元以及一张10000元支票,后被告没有接受支票,要求原告给付现金。后在吃晚饭之前,原告的父亲把10000元现金给付了被告母亲。被告陈述:收到了16000元现金不错,但10000元支票通过小赵的姨父还给了原告父亲,之后也没有收到原告现金。庭审中证人被告姨父以及证人左某在证人证言与原告陈述相稳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依农村风俗订亲,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彩礼时,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对于本案原告给付的礼金的数额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原告给付的礼金26000元,对于被告返还彩礼的数额,本院酌定为20000元。遂作出被告小赵返还原告小卢人民币2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