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法院反映当前农村建房中房屋质量纠纷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熊传明 王余峰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1560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进一步迸发,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房屋质量纠纷案件增多。以赣榆法院为例,2009年,该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63件,其中农村建房纠纷案件为70件。2010年1-6月份共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有127件,其中涉及农村建房案件为60件,赣榆法院对此类案件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农村建房引发的建设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特点
(一)纠纷起因较为单一。此类纠纷起因往往较为单一,往往源于房主诚信的缺失。一般情况下,建房中,房主与施工队约定分期付款,房主在房屋建成并入住后,往往扣留一部分工程款拖延不付,施工队无奈诉至法院后,房主在诉讼中就会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二)审理难度较大。虽然《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市建房的质量管理作了规定,但目前对于农村建房质量标准尚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工程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都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就农村建筑市场来看,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私人建筑队,由于缺乏相应的技能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如果参照城市建房标准,鉴定报告中的修复费用往往高达几万或十几万,如果以此判决,利益明显失衡,导致纠纷增多。
二、农村建房引发的建设合同质量纠纷增多原因
(一)建房户与承包人之间书面施工合同的缺失。因施工队和建房户大多法律意识不强,施工时往往不重视书面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而只进行口头约定。有的双方当事人即使签订合同,也由于所签订的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特别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违约责任及责任赔偿等关键内容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二)施工无勘察设计。农村建房由于绝大多数承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伍建设,一般没有施工图纸,而仅凭借施工队伍经验和建房户喜好施工,房屋的整体设计、结构布局等均缺乏充分科学依据,如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则由施工队与建房户协商处理,经常发生临时更改建筑施工方案的情况,导致房屋建成后发生质量问题却无法确定房屋基本设计方案和质量要求。
(三)施工队伍素质低。农民建房因受成本的制约,一般找一些本土个体建筑泥瓦工匠或者聘请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技术、无完整安全设备的“四无”施工队施工。其所使用的建筑工具也多为建筑行业已经淘汰的设备,施工人员多数也只是通过子承父业或打小工等途径学到一些建筑技术,虽有长期替人建房经验,但其掌握的建筑技术并非专业,未经系统培训,建筑施工技术水平有限。
(四)监督管理缺乏。目前农民建房,施工现场基本上没有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建筑原材料基本上没有进行检测。工程峻工后基本上没有验收就投入使用,以致房屋质量问题被忽略,后患无穷。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对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房屋建造质量、施工队的资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
二、农村建房引发的建设合同质量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立法。应尽快制订规范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村建房施工队的资质、施工设备、安全管理、房屋质量检测等加以规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
(二)强化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建房质量监督指导小组,明确施工承包人为安全责任人,着重检查农民建房有无签订合同、有无施工图纸、建筑工人是否进行上岗培训、安全防患措施、设施是否到位等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建房户应指令改正,对不听从并不予改正的建房户应责令停止施工。
(三)规范农村建筑施工劳务市场。要结合农村建房实际,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村建设管理人员、农村建筑工匠进行专业系统性培训,并统一组织考核,经培训合格人员予以发放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对不通过者,不发给市场准入证。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民依法科学建房。注重提醒农民建房时要找有资质或技术、设备较为完善的施工队施工,还可加强对村民签订合同的指导工作,提供一些符合农民建房实际要求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村民选择适用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