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伙同他人盗窃,妻子非但不劝其悔过自新,反而助其逃匿,最后二人均未能逃脱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铜山法院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5岁的李某和小其三岁的赵某相识结婚,居住于铜山县某镇。经查,2008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汤某等人多次于夜间携带断线钳、脚蹬子等作案工具,到附近村镇盗剪通信电缆,约长1500,价值1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汤某等人均已归案被判刑,李某逃窜。2010年年初,被告人赵某在得知其夫李某因盗窃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后,在明知李某在徐州市某处租房居住的情况下,仍向李某提供衣服、现金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交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明知其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结合各自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