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此威胁抗拒抓捕的,不法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被告人曹某和付某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4252许,被告人曹某、付某与文某(另案处理)结伙,经预谋盗窃后驾船携带铁锨作案工具至铜山县京杭运河蔺家坝段,秘密窃取停放在该段运河上的长江(宁)某货船上的煤炭计800斤(价值人民币300元),在盗窃过程中被该船的工作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曹某持铁锨对抓捕人员董某实施殴打,将其腿部打伤,被告人付某持铁锨以暴力威胁抓捕人员。后二人被群众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揭发了段某(另案处理)盗窃煤炭的事实,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付某结伙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曹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