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暑期,租赁市场都会因新毕业大学生火爆一场。大学生收入相对稳定加上素质普通较高,常常成为房东的理想房客。然而由于涉世未深,一些单纯的大学生在租房时免不了被“黑房东”宰一把。崇安法院就受理了一批类似案件。

 

小林去年6月底在市中心租了个单间,住了半年后,公司通知她到南京总公司培训两个月。小林想房子都租了,钱也付了,空两个月怪可惜的,于是将房子借给来无锡打工的中学同学小董住。小董平时住在公司的集体宿舍里,条件比较艰苦,当即和男朋友一起搬进了小林租的房子。这事让上门收租的房东发现了,并以此为由扣了小林半个月的押金。小林觉得委屈,房子既然租给我了,我住和我朋友住不是一样的吗,反正是还是由我交租,我又没有把房子租给别人做二房东。

 

崇安法院法官指出,房屋一经出租就完全置于承租人使用、控制、掌握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房东也是弱者,要面临财产被损坏、房客不付租金的风险。房东要控制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找一个诚信的房客,并基于此种信赖将房屋出租给他。因此法律禁止房客擅自转租、出借、互换承租房屋。小林之所以遭受损失是因为她不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

 

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的小张在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因为尚在试用期,工资不高,小张寻思着房子装修旧不要紧,关键是租金便宜,于是通过中介在某年代悠久的老新村租了个一居室。签合同时,房东笑着对小张说:“你们大学生素质高,要爱惜点房子,用坏了东西可要赔我的。”并坚持要求将此条写进合同。小张想损坏东西照价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于是满口答应了房东的要求。没想到刚住进半个月,电视机就坏了。维修店老板说,电视机用了十几年,属超期服役,显像管坏了。小张想电视坏了又不是我使用不当,而是自然老化导致的,应该由房东来修。可房东掏出合同,小张立刻哑口无言,只怪自己签合同时太大意。原来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均由承租方承担。

 

由于房龄较老,接下来的日子不是坏电灯就是坏马桶,小张过得提心吊胆,租期一满,赶紧搬之大吉。

 

法官指出,虽然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小张在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承诺承担责任,只能自认倒霉。

 

去年10月,小李在网上看到一则房屋出租信息,两室一厅月租900元,租金便宜不说还能省中介费。第二天小李就兴冲冲地约同学去看房,随即交了押金和两个月租金。可搬进去不到一个月,突然有一名中年男子叫开了门说要收房租。在该男子拿出身份证和房产证后,小李才发现与他签合同的房东其实是房客,最气人的是假房东把出租房里的电视和微波炉搬走了。中年男子称他的房子租出去都是1500元,现在小李和她的同学在里面住了一个月应该付他1500元房租。小李不同意,中年男子便拉着她到法院里解决,经崇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小李再支付男子900元,并于五日内搬离房屋。

 

法官提醒,租客租房一定要多留心眼,租房前一定要让房东出示身份证和房产证,并留存复印件。另外,房东出租房子后也应该定期巡视出租物业,以防房子被人恶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