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生活条件能够改善,妻子出国打工,后因打工收入问题以及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议,妻子两次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袁某与丈夫唐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08月工22日登记结婚,2001农历618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为家庭生活条件改善,妻子于20055月起妻子袁某便出国打工,婚生女孩亦就随唐某生活至今。200812月袁某回国,因妻子出国打工夫妻间产生隔阂,夫妻因生活琐事以及打工收入夫妻间产生矛盾,20081230诉至本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本院于200937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判决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袁某于2010222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婚姻,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因妻子出国打工,夫妻关系感情淡化,加之生活琐事夫妻关系恶化,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也无实际和好的可能,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遂作出原告袁某与被告唐某婚姻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