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争的不是利 是公益
作者:冯代群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421
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由被告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买卖合同案件——某孤儿院因此得到近4000余元的捐赠。
2009年底,原告石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移动公司某营业厅直供站购买了一部“飞利浦”手机,手机价款为1780元,“三包”有效期为一年。2010年3月,原告购买的手机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找被告维修,被告将该手机送往南京修理。经过两次修理后,该手机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在要求被告换机或退款未予同意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到该县工商局“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新的共识和约定。在被告按约向社会公益事业——即第三人某孤儿院履行了4080元的捐赠义务后,原、被告之间原来的关于手机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消灭。因此,原告石某在被告按约履行了新的约定的义务后,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拒绝按照新的约定履行承诺,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返还手机款的诉讼主张,法院不应当再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了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有提出上诉,现该案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