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方某的医疗费1992.26元、误工费144元、护理费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营养费20元,合计2372.26元,由被告陈某赔偿1660.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陈某、韩某系夫妻关系,方某是他们的小儿媳妇,陈某、方某居住在同一宅,婆媳双方之间素有矛盾。2010221日下午,有人在方某家玩,陈某以儿媳方某将垃圾倒在她家田里为由,来到方某家的场心与其论理,两人发生口角,之后,韩某也加入口角之争。不久,方某与婆婆陈某纠扭在一起,并相互厮打。此时,在方某家玩的邻居出来拉架,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方某的丈夫冲到父母家中,打坏了部分财物。纠扭中,方某与陈某互有伤害。当日晚上,方某送到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部软组织伤,后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2622.26元。2010412,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受侵犯。本案中,原、被告间虽为亲戚,但相互间的矛盾较深。从本起纠纷的经过来看,原告与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是导致纠纷的起因,双方均有责任。口角中,双方没有克制自己,发生纠扭,致使纠纷升级。纠扭中,原告与被告虽均有伤害,但原告的伤情重于被告,有医院的病历为证。原告虽对本起纠纷负有一定责任,但被告陈某在纠扭中致伤原告,具有过错责任,应依法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