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离柜的电脑出现裂痕 法院判决风险仍由商家承担
作者:冯嘉林 发布时间:2010-07-15 浏览次数:496
日前,苏州沧浪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商品损坏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关系,退还购货款,由商家承担对尚未离柜商品的损坏风险责任。
今年2月的一天,小周和朋友来到苏州某数码城购买电脑。逛了一圈后,他们看中了一款笔记本电脑。于是,小周和商家签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价格为3900元,当天交货,并实行“三包”。三包规定“用户在购买后七天内,如出现产品硬件故障问题,如液晶屏、主板、电池、硬盘等,用户可选择退货或换货”。小周签名后,就去刷卡付钱,并开具发票。但当销售人员在给电脑安装软件时,小周发现电脑正前侧处有一明显裂痕,当即要求更换。但商家不同意退换,双方协商未果,今年3月,小周向苏州沧浪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3900元的购机款。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处购买笔记本电脑,新电脑应是安装好软件系统后的完整产品,电脑自始至终在被告处,他们实际上根本没有提货。他在付款后,商家未将电脑给其检查,而是直接拿去安装软件。在安装时才发现电脑正前侧有一道明显裂痕,被告提供的电脑不符合一个新笔记本电脑的标准,电脑质量问题应由被告承担。同时,该裂痕不是由原告过错造成的,被告一直拒绝原告的更换要求,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答辩,电脑拆封前,原被告均检查过,应当没有问题。在安装软件时,销售员曾离开了一会儿,之后原告才说发现裂痕。该裂痕非常明显,若拆封时就存在,当即就能发现。因此,可以推定是原告自己损坏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销售协议,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称笔记本电脑的裂痕系由原告自己损坏,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商品,原告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系在被告安装软件时,发现表面裂痕,被告实际尚未将货物交付给原告,故货物的风险责任仍在被告方。现被告拒绝换货,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品买卖过程中如何确定商品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从各国立法例看,有以合同订立时间为限;有以所有权转移时间决定;还有以货物交付时间为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确定商品风险转移采用以交付时间为标准。应该说,这一规定全面考虑到了货物实际控制与风险转移承担之间的紧密联系,在实际运用中更具公平性与合理性。结合法律回到本案,电脑裂痕这一风险由谁承担,主要看电脑是否实际交付,买受人是否取得实际控制。很明显,尽管双方合同已订立且已完成付款,但商家仍实际控制该电脑,货物交付并未完成,故相关风险应由商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