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网上注册公司,骗取货物预付款。二十六万余的预付款被黄某、蔡某两人占为己有。黄某、蔡某两人呆在出租屋内轻轻松松做“法人”。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诈骗案,被告人黄某、蔡某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四千元、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一千元。

 

蔡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黄某,相识不久后蔡某的茶叶生意逐渐惨淡,遂打算改行跟着黄某“混”。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交往,黄某教会蔡某其经营之道。200810月间,黄某使用伪造的陈某身份证注册了以陈某为法人代表的化工产品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供应化工产品的信息,以低于同一产品市场价作为诱饵,骗取欲购买单位与其订立购销合同,并将该单位的预付货款据为己有。自200812月至200911月间,黄某通过上述手法,先后10次骗取货款计133846.67元。200812月至20095月间,黄某、蔡某单独或合伙先后4次通过电话与欲购货单位达成口头购销协议,骗取预付款计29100元。其中,黄某单独实施诈骗3次,骗取17100元,两人合伙实施诈骗1次,骗取12000元。此外,自200812月至200911月间,黄某还与蔡某合谋使用上述手段诈骗,实施诈骗9次,骗取共计1315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蔡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黄某、蔡某结伙以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黄某、蔡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均应当数罪并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有两个共性:一、易操作性。案件中被告人只要向外界购买一个注册公司的信息,网络上搜索相似产品的相关信息,简单黏贴一下即可充实自己的注册公司信息,备台笔记本、上网卡、手机卡、银行卡,无本经营就开始了。二、易模仿性。案件中的蔡某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跟黄某学会了经营之道。随着网络的越来越发达,生活节奏的越来越快,更多的市民倾向于选择网络作为购物方式。为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信息时代爆发的今天,我们应在交易时提高警惕性,注意防范虚假信息,并且要注意收集网购的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