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分家财产有约定 妻子分配请求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7-13 浏览次数:472
婚后,丈夫与公公对婚前家庭财产分配立有协议,后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诉讼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未能和好,丈夫遂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小商与妻子小梁于200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
在小商与小梁结婚后不久,小商父亲与小商订立分家书,言明:现有房子给小商,下层东头房间小商父母居住,上层西边一间小商弟弟婚前回来时居住,现在锅灶由父母使用,父母不用时小商有事人多时也可以用。年底前小商负责归还五千元债务。承包地双方平分,一切费用平摊,父母在北头,小商在南头,年底前后合伙造一座小闸伙用,以后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互不侵犯。父亲五十八岁后、母亲五十七岁后小商每年交养老金一千元,小商弟弟结婚后同交等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商与被告小梁虽系合法婚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小梁曾于2007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仍分居生活,现原告小商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小梁离婚,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小商要求与被告小梁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照准。因目前小孩随原告生活,故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小孩抚育费。从分家书可以看出,分家书虽明确房子给小商,但还附有一定的条件,即房子仍由原告的父母及原告弟弟回家时居住,小商对父母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故该房屋不能单纯地作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分家书中明确的债务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故该房仍由原告小商居住,但给付被告一定补偿。遂作出原被告婚姻离异;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原告小商现居住的房屋由小商居住,小商给付小梁人民币2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