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货途中货车莫名其妙地突然起火,货车烧毁殆尽,在火因不明的情况下,车主能否要求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高邮法院近日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326,高邮的常某电话通知李某为其送54台太阳能热水器至安徽省涡阳县交王某。当日2040分左右,李某驾驶自己的货车满载着货物行驶至南洛高速上行140公里处时,车箱突然着火,造成货车及车上大部分太阳能热水器烧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消防科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于41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火灾起火部位是车箱堆放货物前部正中部位,起火物是堆放的货物,火灾原因不明。李某认为常某和王某侵害了其财产权,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车辆修理费、经济损失共计143 8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的违约责任以托运人、收货人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本案中由于火灾发生的原因不明,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损失的产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常某、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