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安居房:想说爱你不容易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7-13 浏览次数:682
时下,房价虽然稳中有降,但仍有为数不少的“囊中羞涩”者“望房兴叹”。很多急需买房者将视线转移到价格低、地段好、配套佳的农民安居房。迄今,农民安居房不允许在公开市场流转,属于禁止买卖的对象。心存侥幸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人不仅无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美梦,反而后患无穷,自找麻烦。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类似的农民安居房私下交易引发的诉讼,发人深省。
案例一:
2005年5月,陈学强(化名)与南长区扬名镇某村委签订拆迁协议书一份,约定陈学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让给村委予以拆迁重建,村委根据规定安置三套房屋。2006年6月,陈学强与龚辉通过小林(化名)开设的房屋中介机构签订房屋转让(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陈学强将房屋出售给龚辉,房屋总额为人民币464800元,双方对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2008年7月,因陈学强无法领取相关权属凭证,龚辉申请南长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陈学强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后经法院调解,实现了龚辉的全部诉请。
案例二:
90年代,沈香兰夫妇将祖产翻建,购买了旁边弟弟家的房屋联合起来建造了3层。2005年5月房屋拆迁,沈香兰夫妇一家共分得房屋548.63平方米安居房六套,全部在扬名花园小区内。沈香兰夫妇与两个儿子拆迁后签订了分房协议,约定6套房子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由各个居住权人办理相关名下的证书。沈香兰夫妇的小儿子将名下的安居房以36万出售给了陈康。沈香兰夫妇与小儿子在平时生活中屡有摩擦,关系交恶,甚至大打出手。
老夫妻俩对小儿子将父母的房产卖掉居住到丈母娘家非常反感,向法院提出小儿子的买卖行为无效,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
陈阿娣与张国庆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4个女儿,分别是张金花、张金英、张金华、张金莲。张国庆于1950年死亡。原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陈阿娣,
农民安居房私下交易居高不下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农民手中有余房。随着城市化建设和道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被拆迁安置,其中大多数农民拿到了两套以上的安置房,除自住之外或租或卖,形成了较大的卖方市场。2、私下交易有市场。因为农民安置房价格通常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而且私下交易规避了正规交易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虽然这种私下交易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但是趋利心理和侥幸心理使很多人还是选择了私下买卖农民安置房,也就有了买方市场。3、法律政策不健全。目前国家政策对农民安置房上市交易作了严格限制,除少数规定满足一定年限可上市交易外,绝大多数农民安置房是无法上市交易的,农民也就不可能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只能选择私下交易。
农民安居房私下交易潜藏着无数诉讼纠纷隐患,农民安置房私下买卖均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的,并无法律强制力的保障,若干年后如果房屋价值波动较大,则买方或卖方反悔的机率很大,诉讼危机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