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外墙施工,需要脚手架,施工方遂租赁他人脚手者,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上龙门扣脱落,致施工者从脚手架上跌落致伤,向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曹某与王某订立口头协议由王某为曹某粉刷门市房外墙,由曹某负责租赁脚手架,其余工具由王某自备。协议达成后,王某即伙姚某一起为曹某粉刷门市房外墙,曹某向陈某租赁了脚手架,提供给王某使用。2010317日下午3左右,姚某在施工粉刷曹某的门市房时,因脚手架上的龙门扣脱落,突然从脚手架上掉下来,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后送至医院治疗。后姚某向陈某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主要是由被告陈某出租的脚手架质量问题所导致,被告陈某出租质量存在问题脚手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姚某使用脚手架不当,对伤情也有一定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陈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230.2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为7861.14,扣除陈某已经支付1051,遂作出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姚某各项6810.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