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涉诉群众快办快结的诉讼愿望,实现审判资源的有机整合,海门法院着眼司法便民利民,积极探索推行民商事纠纷速裁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大框架下,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简易民商事案件,使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快捷的方式在诉讼服务中心得到了处理,极大地便利了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

 

推进繁简分流。案件受理后,首先将案件进行分类甄选,简易案件纳入速裁程序。对从未或不能接受诉前调解的当事人耐心做好解释宣传工作。经过努力,绝大多数当事人能接受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模式,使原应由民一庭受理及审理的大部分案件分流至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审。

 

实现快速流转。凡纳入速裁的案件,由承办法官自行安排,不进入排期程序,快速流转,即:立案快,移交快,排期快,审结快。速裁案件一般应在30天内审结,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当庭宣判的3天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庭后5天内完成。同时,坚持速裁审理与简易审、普通审两种工作机制并行。速裁是前置程序,简易审、普通程序审是补充,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宜适用速裁的情形,将案件转入非速裁程序进行一般案件流程管理。

 

简便审理方式。审理速裁案件可以采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等简便方式与当事人联系,可以在征求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不受法定答辩期、举证期的限制。开庭日期可以经双方协商,也可采取电话预约或节假日、双休日、周末夜间应急开庭,还可以巡回审理。

 

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速裁的主要结案方式,中心审判人员不拘泥于院内面对面的调解方式,根据案件情况不同灵活采取电话调解、巡回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方式,通过调解手段多样化,有效达到调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