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迁中院副院长唐军带领行政庭长赴盐城中院,依法宣判,确认盐城市人民政府向中茵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责令该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葛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依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这是宿迁中院审判的首例省法院异地指令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公民葛某于2002年12月通过竞价购买方式受让盐城市破产企业一宗面积为56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其于2003年3月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3年3月10日。2003年8月,该市政府公开挂牌出让,将包括葛某所使用土地在内的6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中茵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商业开发。2005年6月,市政府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6月,葛某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获知该颁证行为,遂先后向盐城中院及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省高院于2009年11月25日将该案裁定指令宿迁中院管辖。宿迁中院合议庭经庭前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市政府在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没有依法收回葛某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葛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注销的情况下,重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构成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该商业开发项目符合旧城改造条件,该地段除葛某的房产外,其他170户被拆迁户房屋均已拆迁完毕,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政府颁证行为违法,有条件保留该行政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