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审监特点化解涉诉矛盾
作者:曹霞 发布时间:2010-07-13 浏览次数:372
日前,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在宁召开。省法院副院长胡道才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他强调各级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审监工作的新需要,深刻认识当前审判监督工作的三个特殊性,坚持三个方面的统一,依法纠正错误裁判,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做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主力军。
胡道才强调,要充分认识审监工作的特殊性,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定位审监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审监案件矛盾具有特殊性,显现出交织性和尖锐性的特点,交织着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原审承办法官的不满;审监案件大都疑难复杂,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矛盾尖锐程度更高,对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监职能具有特殊性,承担着依法纠错、瑕疵弥补、钝化矛盾以及统一执法尺度多重功能。在纠正少数不公正裁判的同时,还要通过审监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公正的裁判行为努力恢复当事人对法院、对法官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正确发挥好多方面的审监职能作用。审监工作影响具有特殊性,不仅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公正的认识,还涉及到原一、二审法官对审监工作的评价,涉及到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对审监工作的认识和评价。一些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改判,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当前,一些当事人维权意识很强,对于生效裁判也常常提出不同标准申请再审力求利益最大化。社会方方面面对法院关注度也很高,检察机关抗诉监督力度明显增强,抗诉再审案件明显增多,必须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理解、支持,提升审判监督工作的效果。
胡道才要求,以能动司法理念为指导,依法纠正错误裁判,坚持三个方面的统一。一是必须做到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持生效既判力的有机统一,确保再审裁判的合法性;二是必须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再审裁判的司法效果;三是必须做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增强再审裁判的社会认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