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浅议现行的农村彩礼返还规则
作者:王彪 发布时间:2010-07-12 浏览次数:1058
近日,某基层法院处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女青年小刘和男青年小张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后两人一起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两人产生矛盾,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退还彩礼,但女方不同意退还,男方遂将其诉至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女方才同意将所收的彩礼部分退还给男方,在领取调解书的时候,女方对案件的处理仍存有疑问,经过反复的讲解,才认可了案件的处理结果。近年来,在农村,因退婚而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大幅度增加,如何正确认识并审理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现行彩礼返还规则进行简单地分析与思考,以引起广大农民朋友的注意。
一、法律规定与传统风俗的区别。发生纠纷以后,按照中国的传统风俗,属于男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男方一般不能要求退还,而属于女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女方则全额返还彩礼,这种返还规则在农村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但是这种规则是与现行法律的返还规则相冲突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彩礼返还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只要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女方所收的彩礼都在返还之列。
二、对现行彩礼返还规则的思考。
1、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并不仅仅在婚约当事人双方之间直接发生,往往是一方的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那么,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目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本人,有的列婚约关系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母等,很不统一。在实践中,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形:(1)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了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2)彩礼的给付、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如果象这种情形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因为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以后被接受的家庭占有,只列男女本人,给付方的权利会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甚至法院判决返还的彩礼也很难得到执行。
2、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按照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只要属于解释的三种情形,女方所收的彩礼就在返还之列,但这个规则其实是与现实的风俗习惯相悖的。按民间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全额返还,实际上这种民间规则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习惯性认可,而解释的出台则打乱了这一习惯。目前的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传统文化烙印很深的社会,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相互交织,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如果只是让法官手拿法律的利器,简单地用法律解释去处理彩礼问题,就会脱离社会,使得司法权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3、“同居生活”如何界定。解释规定的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问题在于“共同生活”的标准是什么?洞房花烛之后就两地分居算不算共同生活?未同居生活的证据当事人怎么来举?这都给法官具体操作带来不少困难。而且,解释只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同居生活的情况,但是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不在少数,是不是只要是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无论是否同居生活都应该无条件返还彩礼?如有的当事人双方已同居几年,男方想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法院应该怎么办?是严格执行法律解释,不管社会效果,还是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这些给基层法官处理案件带来许多难点。
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界定。生活困难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相对于原来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以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那么就应该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的让接受彩礼的一方做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针对以上情况,司法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预防、处理类似案件:一是积极采取开展“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农村发放相关的宣传材料,切实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引导村民树立健康的婚恋观,逐步转变不适当的风俗习惯;二是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安排年龄较大、社会经验丰富的法官做调解工作,从伦理、道德、法律三个方面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三是充分发挥村组的乡土调解功能,通过调动当地有威望的、双方都信服的长辈或者其他人士参与到纠纷的化解中来,法律与风俗相结合,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和谐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