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赌博机店已属违法,又因怀疑玩家作弊召集众人将其拘禁在一家旅馆内则是犯罪。77,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周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

 

20103月,被告人郑某、周某合伙在铜山县刘集镇开设了一家游戏机(即赌博机)店,并雇佣蔡某(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经营。2010310下午两点左右,蔡某怀疑胡某、胡某某二人打赌博机时作弊(偷分),遂打电话向被告人郑某、周某汇报,被告人周某随即指使蔡某电话纠集孙某、赵某、周某某等人到店内,对胡某、胡某某二人进行殴打、辱骂。后又强行将胡某、胡某某二人带至位于徐州市区一家快捷旅店336房间内,再次对其施加淫威。被告人郑某又电话纠集王某、“阿利”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宾馆“助阵”。期间,王某等人还强行让胡某、胡某某脱衣,用自来水冲淋二人。被告人郑某、周某等人在威胁两被害人的家人拿钱赎人未果后,遂威胁二人写下13000元的欠条,于次日凌晨1时许才让二被害人离开宾馆,恢复其人身自由。被告人郑某、周某、赵某、孙某在案发后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孙某、周某某、赵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周某、孙某、赵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