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拦路抢劫,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也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无论劫得财物多少,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101913许,在铜山县某镇附近一水泥路上,被告人黄某骑一辆红色大阳牌摩托车拦截一名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女青年,强行夺取其手提包,并在其呼救时以言语相威胁,在翻出其包内一部索爱牌手机及4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黄某逃窜到外地,于2010316被丹阳市公安局吕城派出所抓获,次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所抢手机价值126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