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某,1988年出生,湖南籍人,曾因犯强奸罪、犯冒称军人招摇撞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4月2日,綦某再次因涉嫌冒称军人招摇撞骗罪被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9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綦某犯冒称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下旬,被告人綦某通过QQ聊天结识在南京上学的睢宁籍女孩孙某某。其后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綦某化名“李哲”,着假军装、佩仿真手枪、携伸缩警棍,对孙某某亲友等众人谎称自己是北京某部队武警、卧底特警,以谈恋爱为名,多次与孙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并以部队让其押运物资需要运费等名义,骗取孙某某现金6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綦某冒称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冒称军人招摇撞骗罪,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认罪态度积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