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均系常见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但主要是因婚恋产生,故二者处理起来有不少异同点。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一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婚约财产纠纷。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程序即开始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产生的纠纷。

 

一、婚约财产案件与同居关系财产案件的相同点

 

1.二者从案件性质上来讲,都属于财产纠纷性质的案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均属于财产纠纷案件。二者在立案时,均应当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诉讼费用,虽然有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收费为标的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收费,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相像,应当参照婚姻案件的收费形式收费,即也对收费标准亦应制定一个底限,超过底限的才收费。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因为婚姻案件就是否离婚问题法院必须受理,而同居关系案件如果不涉及财产纠纷和子女纠纷法院原则上不受理。而且当今社会,人们对待同居的态度亦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对同居关系的接受度比以前大为提高,而且同居现象亦与日俱增,但由于同居关系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对同居现象不宜保护,故同居关系财产案件实际就是一种财产案件,并不涉及身份的认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收取。婚约财产案件作为典型的财产案件,亦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婚约财产案件与同居关系财产案件在审理时均可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婚约财产案件与同居关系财产案件既然都是财产案件,并不涉及对身份的认定,故委托代理人有权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参与诉讼。

 

2.二者的诉讼当事人往往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财产案件,结合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同居关系即为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同居关系的情形包括无效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的情形、因不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以及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总之,同居关系都是没有合法结婚证的,不属于法院保护的婚姻关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没领结婚证的。笔者审理的婚约财产案件中,至今只有一起是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

 

3.二者经常会相互交织。很多同居关系财产案件中男方经常会提出返还彩礼,而不少婚约彩礼案件中,女方亦会要求与男方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4.二者均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无论是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还是婚约财产案件,均与婚恋有关,均是在均有一定身份的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否则不会产生同居财产。婚约财产纠纷更是在谈恋爱过程中,依据当地风俗给付对方的财物因恋爱或结婚不成而产生的纠纷。所以,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均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二、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审理的不同点:

 

1. 婚约财产纠纷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的主体不尽相同。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被告均为一人,而且原告可以为男方,亦可以为女方。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可能为多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为给付财产的一方,原告方可能包含男方的父母;被告方为接受财产的一方,被告方亦可能包含女方的父母。依照我国西周时沿袭下来的“六礼”婚恋习俗,第一步纳采和第四步纳征,都是男方要送给女方一定的财物,所以婚约财产主要指男方给付女方中的财物,且我国没有女方给付财产的习俗。故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告方主要是婚恋中的男方,被告方主要是婚恋中的女方。

 

2.二者的财产性质不同。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主要是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属于双方的合法财产,包括双方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同居关系财产的点强调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属于双方的合法财产。而婚约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专指以结婚为目的依当地风俗给付女方的财产,在现阶段,主要指现金和金银首饰。由于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自由,杜绝买卖婚姻,且男女双方因婚恋而互赠对方财物属于正常的赠与行为,为区别赠与财物与婚约财产的区别,故婚约财产强调的是依风俗给付,虽具有一定的自愿性又具有因接受风俗习惯产生的不自愿性。所以,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婚恋男女因风俗习惯以追求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3.二者的审理规则不同。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原则是能认定为个人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无证据证明系个人财产,则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件要充分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对女同志适当多分一点。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因主要系原告方单方给付财物,但考虑到婚约财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自愿性,与民间借贷纠纷或者返还欠款纠纷等纯财产性质的纠纷案件不一样,故在处理财产返还时,应考虑是否同居及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原告的家境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对所收取的彩礼给予适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