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遥控器控制称量 合伙诈骗钱财均被罚
作者:张芳芳 陈勇 发布时间:2010-07-09 浏览次数:468
利用遥控器增加磅上货物的重量,从而取骗他人的钱财,共骗取人民币111732元,后被指控犯诈骗罪。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项某于2007年9月份左右,在帮尤某装运棉籽到某厂时,认识帮尤某交货的河南人;同年11月份左右,河南人让某介绍一老板给他认识,和他一起做生意,他可以通过遥控器在磅上玩鬼骗钱,让车子所运的货物重量增加,以多出来的重量骗收货人的钱财,项某和河南人互留了电话号码。2008年6、7月份,项某帮徐某装废纸到双灯集团公司期间,项某告诉徐某,可以在磅上玩遥控器,就是增加磅上货物重量来骗钱,如挣到钱大家一起分,徐某表示同意;后时间不长,项某介绍徐某和河南人认识,先后二次在射阳县城相关饭店吃饭,商议作案方案。
2009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3日徐某从某单位保管江某手中以人民币每斤0.945元价格购买19车皮的小麦合计298659公斤,后以人民币每斤0.93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经营的某面粉厂,在徐某出售小麦的过程中,河南人持遥控器控制解码器以虚增小麦重量的方式,将徐某从某单位所购得的小麦卖给某面粉厂时重量增加至358730公斤,从而骗取城某面粉厂人民币计111732.06元。
案发后,徐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遥控解码器以虚增小麦重量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项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项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虽向公安机关提出犯罪线索,但未能查证;另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主动的与河南人联系,积极实施购货并出售,在出售过程中,用安装遥控器的方式,伙同他人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项某为实施诈骗犯罪,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项某认罪态度较好,本案所涉赃款已全部退出,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被告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