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毒品该如何处理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10-07-09 浏览次数:1850
2009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与吴某(在逃)两人密谋一起贩卖毒品海洛因,后由吴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帮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张某某表示同意,即找到王某联系购买毒品。同月15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和吴某随王某窜到云南省。由王某联系他人将一块不含海洛因等毒品的假毒品拿来骗张某、张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不知毒品真伪的情况下,即由被告人张某提供500元作为押金抵押,将这块假毒品拿到手。后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两人一起携带得来的假毒品到某处准备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过称,缴获的假毒品净重150克。经公安部门检验,查获的150克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未检出海洛因等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实施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最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予没收财产。
法官点评:毒品犯罪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历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现实生活中,贩卖假毒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贩毒分子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实际贩卖的是假毒品;第二种是贩毒分子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牟利。
对于贩卖假毒品,因其不具有真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该如何定罪量刑呢?依照1994年12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两被告人出卖的虽然是假毒品,但他们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且是在确认其为真毒品的情况下出卖的,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可见他们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实施的也是贩卖毒品的行为。虽然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来出售,但不是故意用假毒品代替真毒品来出售,只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错误的认识。这种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行为人主观上贩毒故意的成立,也否定不了其实施了贩毒行为,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但鉴于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而且未得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来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