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将原先为职工办理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进行退保。职工知晓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退保行为无效。7月8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养老金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小凡原是靖江市一家服装厂的女工,1994年12月,服装厂作为投保人为工龄满5年的职工一次性给付保险费,投保了个人养老金保险,保险单由企业集中保管。按保险单,服装厂为小凡缴了保险费1416元, 到2022年1月,小凡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每月200元。

  2000年服装厂改制为靖江某制衣公司并将保单直接交由职工本人保管。2006年下半年,制衣公司生产不景气,小凡等19职工先后离开了制衣公司,老板很是恼火,他认为,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为了留住职工为企业服务,现职工跳槽,公司作为养老金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退保。遂在2006年10月,制衣公司以职工无故离开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挂失并办理了退保手续,除去手续费外,共退得保费及利息2万余元。今年1月,小凡到保险公司查询时,才得知保单早已被制衣公司挂失退保。

  小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今年6月,在与保险公司、制衣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制衣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解除养老金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须得到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办理退保无过错。制衣公司则强调,养老金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保险法赋予投保人有解除的权利。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15条虽然赋予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权,但投保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在总则第5条亦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追求利益。被告制衣公司对离开公司的职工不满,在明知保险单未遗失的情况下,仍挂失退保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经过法官进一步释法析理,两被告明白了自己的过错所在,同意与小凡协商解决纠纷。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制衣公司给付保险费及利息3 855.34元,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凡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