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 530万债务应连带
作者:何英 陆芳芳 发布时间:2010-07-09 浏览次数:399
公司向银行借款到期未还,银行遂向无锡南长法院起诉该公司及其股东,要求共同清偿650万债款及利息。
和盛公司于2001年10月成立,当时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杨胜为该公司股东。2007年8月该公司又新增股本860万元,其中杨胜增加入股530万元,但他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2008年4月,和盛公司向某银行借款650万元,但到期未还,银行遂诉至法院,主张股东杨胜未如实履行公司增资过程中的出资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和盛公司偿还银行借款650万元及利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杨胜在530万元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投资者的诚信度和资本实力良莠不齐,存在着瑕疵出资现象。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瑕疵出资股东负有对公司缴纳相应出资的责任,并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和盛公司的股东杨胜增资不实,因此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