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早在2009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召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执行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就向全国法院执行机构提出要求,要求人民法院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金融债权,有效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

 

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工作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2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该《指导意见》的第三部分,就用专门的篇章要求各级法院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如何在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作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紧紧发挥其执行职能,坚持能到执行,为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作用。具体作法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实行对涉及金融案件的专项执行机制。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及金融债权的案件占整个案件数的20%。金融债权案件数量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要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加大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完善与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尽最大努力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确保有执行条件的金融案件全部得以执行,最大限度保障国有金融债权。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效果较好。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在2008年、2009年、2012年开展了三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必须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实现,努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要通过执行活动,发现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研究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预防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要关注金融纠纷的市场和法律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作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

 

三、加大对规避执行金融债权行为的制裁力度。要依法加大对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力度,努力杜绝借各种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最大限度保障国有金融债权。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行力度,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要依法予以制裁;对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震慑规避金融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实行对违反诚信主体信息的曝光机制。法院执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与配合,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为更好防范金融风险,建议金融机构和法院执行机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法院执行机构定期(最好每月一次)将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信息向金融机构通报,作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融资时参考。对于经营状况较差,偿债能力较差的被执行人作为重点对象,引起金融机构重视。以达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发放大额贷款时,建议先到法院执行机构调查贷款户信誉、偿债能力、有无未结执行案件等情况,作为其是否发放贷款的依据。

 

总之, 我国金融发展已经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范围之广阔,任务之艰巨,将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保障金融改革创新,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