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骗人的手段五花八门,而无论何种骗术无非都是利用了人们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今日铜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将两名骗犯绳之依法。

  经审理查明,今年47岁的刘某是山东人,他的同伙唐某是贵州人,两外地骗犯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间与贾某、黄某、樊某、许某(均已判刑)、贾某(另案处理)等人交错结伙,预谋以找人变卖“宝物”为借口骗取他人财钱,先后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丰县梁寨镇、铜山县茅村镇等地,骗取郭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人民币计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7起,诈骗价值计人民币共14万余元;被告人唐某参与4起,诈骗价值计人民币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后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