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青年在取款机前,发现取款机里有信用卡,后一时贪心,便不计后果从用该信用卡取出现金18000元,取款后害怕被发现,又通过存款的方式,将该18000元存入该信用卡内。后公诉机关指控犯信用卡诈骗罪。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于2009年10月19日17时许,至农业银行取款机准备取款,发现取款机内有刘某取款后忘记取回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随即使用刘某的信用卡先后六次取得现金人民币计18000元。王某回到家后,害怕被发现,又通过该银行将人民币18000元及信用卡返还给被害人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晶晶的行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经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信用卡忘记取回,而用该卡先后6次取得人民币18000元,此事实得到被告人某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证言及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