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江某、黄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电击器一把、刀具一把、胶带一卷、尼龙绳一根予以没收。

  2010年3月,江某、黄某从山西流窜到徐州。两人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电击器、胶带、尼龙绳等工具,在徐州市某路口、大龙湖等地寻找目标,准备实施抢劫行为。同月12日,在徐州市某桥头附近被巡逻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黄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