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矛盾诉讼离婚,在庭审后,丈夫与妻子的亲友发生争执引起纠缠,造成丈夫受伤,后诉至法院,要求妻子的亲友进行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刘某与妻子小雪因感情不和,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2009年3月31日,刘某与小雪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开庭结束后,刘某与其姐姐等人至某羊毛衫门市,小雪的姐夫小张与小雪的姐姐小萍夫妇及小雪及小雪之父在门市。继而双方发生纠缠,纠缠过程中小雪的姐夫用二节棍打破刘某头部,公安部门接警后对双方的纠纷调解未果。刘某受伤后于当日住院治疗。

  刘某伤经鉴定机关鉴定,其意见为:1、刘某因伤误工时限为3个月;2、刘某因伤护理时限为全部住院时间(限1人);3、刘某因伤营养时限为1个月;4、经对刘某住院期间“病人费用明细单”逐项审查,结合刘某伤情及治疗经过分析,刘某现有医疗费用合理。刘某用去鉴定费用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离婚一事在法院开庭后,就有关争执的事宜,可等法院判决予以明确,其明知与对方意见不一致,仍径直至羊毛衫门市致纠纷的发生,应承担纠纷起因的主要的责任;刘某至羊毛衫门市后,本案双方发生纠缠,小张对小刘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陈述小萍用菜刀砍其肩膀,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其要求小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为100元。遂作出被告小张赔偿原告小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6012.96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