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以人格作的担保,当时都说清楚的。”被告吴某面对原告肖某的诉状一脸困惑。吴某和肖某本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两人的关系因为一笔借款发生了微妙的变化。2007年,吴某与自称作生意的毛芸结识。一日,毛芸称急需一笔钱周转,数额不大也就28000元。吴某说自己身边没有现金,但可以替她找个人拆借,于是找到了肖某并称以人格作担保一定归还,毛芸也表现出一脸诚恳。虽然肖某与毛芸并不相识,但有吴某作担保,肖某也就同意了。但没想到的是,毛芸借了钱就人间蒸发了,怎么也找不到下落。眼看还款期限已过了一年多,肖某开始向吴某要钱。吴某认为这笔钱不应该自己承担,只肯落力将毛芸找出来。但当时只知道毛芸是安徽人,在镇上租房子住,借了钱后,毛芸就搬家了,手机也停机了。找不到毛芸,被缠住要钱的吴某不愿承担担保后果,于是又写了一张担保书给肖某,上面的担保人为自己的挂名股东的一家公司。

  看吴某无意还钱,肖某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调查,在公安人口记录系统里,安徽境内根本没有当事人口中毛芸这个人,显然,当时毛芸与吴某结交时就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根据后签的那份担保协议,这笔钱理应由公司承担,但经法院调查,担保协议上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所以该协议无效。且该担保系个人行为,与公司的业务活动无关,因此,被告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提供的担保无效,该担保应认定为被告个人提供的承担。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主动承担了该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