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港闸法院审理完一起电瓶车失火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最后,被告电瓶车生产厂家向原告面包车车主赔偿损失15800元。

  2009年11月的一个夜晚,赵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在港闸区越江新村的停车坪上,半夜,面包车旁的一辆电瓶车突然起火,引燃了面包车。火势很快被赶来的消防官兵控制,但电瓶车、面包车均被烧毁。事后消防支队作出消防事故认定书,认定电瓶车最先起火,后引燃面包车,但电瓶车起火原因不明。

  由于赵某没有购买车辆保险,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赵某以产品质量问题将电瓶车的生产厂家张家港某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电瓶车厂家认为自己生产的电瓶车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则认为,生产检验是抽样检验,厂家不能确保自己生产的每一件产品都是合格产品,电瓶车不该起火,是一个基本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使用人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就是电动车的本身存在缺陷,生产厂家应承担产品缺陷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电瓶车在停止状态下起火,消防部门不能认定起火原因的情况下,是否属于缺陷产品,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该电瓶车购买仅3个月即起火,使用人无私自改装,生产厂家也未能举出免责的证据,可以认定该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对于缺陷产品,受害者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对电瓶车生产厂家进行释法析理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