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工坠落受伤 雇主全额赔偿
作者:姚秋娟 丁文娟 发布时间:2010-07-08 浏览次数:398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件,雇主小韩全额赔偿雇员小苏的损失97651.30元,其服务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电焊工小苏受雇于小韩为一公司安装彩钢瓦大棚,其与小韩一起搁大梁时,因小韩操作失误从脚手架上摔下,致其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其认为小韩系其雇主,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安装工作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小韩施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其要求小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2682.14元。而小韩则认为,公司向其购买了彩钢瓦,让其联系人安装,故其联系小苏等人。其仅介绍小苏为该公司工作,且与小苏系共同受雇于公司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公司方不确认向小韩购买过彩钢瓦,也不承认其在事发地点进行施工,更未雇佣过小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小苏为证明其与小韩的关系,申请了一证人到庭作证。证人陈述:小韩联系其与小苏至公司进行安装工作,同时小苏的工资由小韩发放。
法院认为:因小韩认为其与小苏系共同受雇于公司未提供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由于小苏的工资由小韩发放,法院认定小苏受雇于小韩。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韩作为小苏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小苏的各项损失共计97651.30元,由小韩全额赔偿。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故法院判决小韩全额赔偿小苏各项损失。(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