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卖方不按期履约,致使买方因遏制房价新政策实施而无力买房。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受理了首例在房贷新政实施后买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

  2010年4月8日,吴某与宿迁某房地产开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了自己的第三套房产,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40%的房款285831元,剩余房款由开发商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称: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2010年5月,吴某去银行咨询得知宿迁地区已经停止第三套房贷款。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吴某不能取得贷款的风险应该由其自己承担,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房贷政策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国家关于房产的政策不断的出台,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国家不断调控过程中,双方都清楚国家对房产调控的方向,所以对于国务院出台的房产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应该是不可预计的,而国务院的政策不符合不可抗力。据此,宿迁某房地产开发开发有限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吴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及利息。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