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与推独轮车的行人相撞,反将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行人应否赔偿?近日,东台法院调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行人负担对方10%的损失,而无证醉驾人自负90%的损失。

  2009年6月5日下午,何某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一头撞上王某所推的人力独轮车后倒地受伤。经查,何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王某推人力独轮车未能靠右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诊断,何某右胫骨骨折,前后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行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承担30%的损失。

  满腹委屈的王某辩称,事发当天,他在农田里收麦子,独轮推车上装了5袋小麦,从田里往家里走。到了家门口,何某骑着摩托车,开得很快,将他连人带车撞倒。王某认为,原告属于醉酒无证驾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后果自负,而自己在自家门前路上行走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何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14759元,由被告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475.9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若将来原告的右腿构成残疾,则被告仅负担原告残疾赔偿金的10%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