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同居恋人分道扬镳;10年后,陌路法庭再起争执。巧的是,案件的承办人还是当年的法官。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进行了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案件顺利调结。

  近日,东台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纠纷。10年前,张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男)的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判决解除了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并确定非婚生女随王某生活,张某以共同财产中其应得部分抵算孩子两年抚养费,余年每年按10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由于张某当时在外打工生活,在处理农村承包经营地问题上没有作要求,全部由王某经营种植。

  2006年,由这对前同居恋人承包经营土地的一部分被征用,王某因此获得了土地补偿款5万多元。生活在同村组的张某获知之后,多次要求王某给付自己应得补偿款部分,且未被征用的承包地须按份交还。王某认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没有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处理意见,且这些年来争议土地一直由自己经营种植,因此拒绝分割补偿款和交还土地。

  见索要无望,张某便拒绝给付女儿的抚养费。2009年年底,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寻求法律的支持。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极大,承办法官没有贸然行事。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先后4次通知原、被告到庭调解,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多角度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

  2010年6月3日,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自愿给付原告张某18000元征地补偿款,返还未被征用土地中应属于原告的部分土地。对于此前没有兑现的6000元抚养费,原告也当庭给付。至此,这场复杂的土地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