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妥善审理农业合同纠纷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7-07 浏览次数:457
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土地种植苗木,合同到期却以种植树木尚未成材抗辩,不予归还所承包土地。日前,开发区法院妥善审结该起农业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转承包的土地。
2002年10月24日,原告镇江新区渣泽村小村村民小组受部分村民的委托与被告吴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该村位于电灌站南面水田12亩转包于被告种植花苗木使用;承包时间自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15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清除承包土地上苗木。被告以树木尚未成材,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2008年1月15日,原告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要求返还土地及恢复土地原状,系原告不与被告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已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故合同期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返还原告,并负责清理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苗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附有期限,且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系培育苗木,故其辩称苗木尚未成材,不能出售的意见不能成为对抗其履行返还土地义务的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