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车祸身亡,残疾女儿主张抚养费被驳回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07-07 浏览次数:558
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女儿提出自己为残疾人,生前由父亲抚养,遂主张被告赔偿抚养费,法院审理后根据当事人年龄及家庭具体情况等综合因素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2009年七月份的一天,70岁的陈某骑自行车在路上行走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李某驾驶的轿车系张某所有,且在人寿财保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陈某与妻子林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年。小女儿小陈生育1972年,自己已成家且生育2个子女。林某与四个子女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某、张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小陈提出,自己系残疾人,生前由父亲抚养,故现在主张的损失中包含对小陈的抚养费5万多元。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无异议,原告合理的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合理。因为小陈没有提供证明其无劳动能力的证据,且她的监护人是卞某,而不是她的父母,小陈本人已生育两个子女,加之死者陈某本身已是70岁,已无能力抚养小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五名原告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抗辩死者陈 某已满70周岁,其本人已无能力扶养他人,原告小陈在其残疾证上的监护人非死者陈某,不应由被告承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小陈抚养费部分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