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干活必须要有专门技术,鲁莽行事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麻烦,近日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了代价。

  经审理查明:1990年出生的张某是铜山县三堡镇某村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回家,后在该县一木材加工厂加工销售部做了一名工人。2009年12月27日4时许,在厂房内作业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情况下强行驾驶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欲运输木板时,因自身对叉车的操作准确度差,张某将在叉车前方的工友苗某撞伤,后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所在的单位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21.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