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对刑事审判判处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情况不容乐观,2007年以来该院共有 637罪犯被判处财产刑,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仅占三分之一,严重影响刑罚执行的效果。该院通过调研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 存在的问题

  1、财产刑执行被忽视。财产刑虽是刑罚之一,但在案件判决后一般由于执行对象已服刑、执行成本较高、执行到位率偏低、执行适用程序不明确等原因往往一判了之,几乎没有执行案例。

  2、执行方法较为单一。目前刑事财产刑执行工作主要是通过法官审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在操作上缺乏规范性,容易使人产生以罚代刑的误解。

  3、执行保障机制欠缺。公安、检察在案件侦查中未能及时地调查并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审理时难以查清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由于刑诉法对财产刑执行机构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局负责执行,执行时被告人及其亲属不配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普遍,执行难度较大。

  4、执行效果不理想。由于财产刑执行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抵制执行,或因执行款物归国有无当事人申请等原因,造成刑事财产刑执结率低、空判率高。加之执行质效指标考核,大部分法院怕财产刑执行影响到质效指标考核,除被告人判决前主动缴纳的外,大多财产刑案件根本未正式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 对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财产刑的执行事关刑罚功能的实现,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财产刑的执行纳入法院执行工作的范围,明确机构、人员和任务,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一起进行部署和考核。

  2、规范程序,提高财产刑执行执法水平。根据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精神,财产刑的裁判生效后,刑事审判庭应移交立案庭审查立案,符合执行规定的移送执行局开始执行。执行中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解决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

  3、健全机制,增强财产刑执行法律效果。一是建议修改刑诉法,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作为案件事实纳入侦查范围,在侦查阶段建立财产调查、先行扣押制度及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便于法院了解、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为法院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二是建立信息监管平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日趋多元化,股票、基金、债券等已取代了单一的存款,要建立信息查询的共享平台,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三是建立减刑、假释同财产执行状况挂钩机制,以此初步实现财产刑与自由刑的互动联系,即在减刑、假释时,把财产刑的执行作为是否予以减刑、假释的参考因素。四是依法终结财产刑执行案件。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依法减免执行数额,从而提高执行效果,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