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在网上购买了两部解码器卖给李某,并教给李某使用方法,李某使用该解码器实施盗窃六起。今天,鼓楼法院审理了朱某传授犯罪方法犯罪案件,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通过网络购买两部解码器,以每部3000元价格卖给李某(已判刑),并传授李某如何使用解码器拦截汽车电子锁信号,以盗窃汽车内物品。后李某与庞某、朱某(均已判刑)使用被告人朱某传授的方法,实施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车内财物计价值207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供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朱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其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