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人以欠条作为权利质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当事人未按《物权法》规定履行登记公示手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2008年,徐某因进鱼药周转需要分二次向焦某借款8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徐某未能还款。后在焦某的追要下,徐某将陈某向其出具的两份总额欠鱼药款279000元的欠条质押给焦某。2009年6月10日,焦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对徐某偿还80000元的义务在其应付给徐某鱼药款279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针对焦某能否以徐某向其出具的欠条向陈某行使权利质押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质押是指以债务人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而债务人有权可以出质的权利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范围。欠条系一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一种权利凭证,其性质可视为一般债权的应收帐款。故欠条可作为债务人出质的权利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是应收帐款质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本案中,焦某诉称其持有的陈某的欠条系徐某向其出质的,未能订立应收账款出质的协议,未能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公示手续,该欠条的质权未能依法设立,焦某要求陈某优先偿还其欠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